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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变更审核
许可对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一条;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
许可条件:
1、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2、网站网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等事项变更,应符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0731-8633300;传真:8633300 )
网址:www.hn-da.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容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场处相关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 、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 4 日内填写《补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告知书》,送交局政务中心,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按照国家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市场处分管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意见,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同意变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市场处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同意变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市场处工作人员将书面意见交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公告行政审核结果。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863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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