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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核
许可对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一条;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50 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
许可条件:
1、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⑵ 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⑶ 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⑷ 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
⑸ 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⑹ 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2、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 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⑵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⑶ 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⑷ 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⑸ 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⑹ 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⑺ 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⑻ 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⑼ 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0731-8633300;传真:8633300 )
网址:www.hn-da.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容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场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 、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 4 日内填写《补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告知书》,送交局政务中心,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药品交易资格审查。审查所提交的材料,检查申请人:
(1)是否已通过进行药品交易必需的经营主体资格审核,检查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2)是否具备进行药品交易所需的各级组织机构,检查企业组织机构职能文件;
(3)是否具备完善的客户资料管理体系,包括参与药品交易的各方企业资质基本信息档案,检查相关管理制度;
(4)是否具备供交易的药品信息资质信息档案和保证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检查相关管理制度;
(5)是否具备可对全部交易活动进行跟踪和备案的销售台帐和进货登记、库存保养以及其他传统药品经营活动须具备的所有账目记录,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
(6)是否具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规定必需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网上实时咨询的执业药师,检查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简历等;
(7)是否具有与其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检查相关材料;
(8)各项拟开展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业务是否与其已审批的药品交易资格和业务范围相符,检查业务活动及发展规划。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提出符合条件的书面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提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3、互联网相关条件审查:
审查所提交的材料,检查申请人:
(1)是否具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且至少期满三个月,检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明材料。
(2)在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期间,网站系统是否运行稳定,并且连续三个月内没有任何违法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记录,检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违规记录;
(3)是否具有与开展互联网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设施和设备,检查仪器设备报告;
(4)是否具有保证网络和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管理机构和措施,检查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提出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的书面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现场验收的书面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市场处分管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基本条件,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现场验收专家组,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不合格的,提出现场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现场验收合格的,做出现场验收合格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同意核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市场处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同意核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市场处工作人员将书面意见交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公告行政审核结果。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863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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