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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第Ⅱ、Ⅲ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
许可对象:第Ⅱ、Ⅲ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持有人
许可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
许可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7]157号《重新发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标准,每证收取许可证工本费10元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在省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期满1个月。
3、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科工作人员转省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0731--88633300 ;传真:88633389
网址:www.hn-fda.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市州局医疗器械科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审批事项受理单》。
(7)市州局在4个工作日内受理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报送省局政务中心。
(三)时限: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个工作日;
省局政务中心: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资料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4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交由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签收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分管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补办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补办的决定,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补办)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医疗器械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补办许可证的,由医疗器械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交由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同意补办的,将写明理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一份)移送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由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3、公告行政审批结果。
4、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含文书制作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8863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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