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

                 责任处室:安监处  

 

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审批办理程序

 

 

 


 

 

许可事项: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审批办理程序

许可对象:本省药品生产企业

许可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省内持有含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许可数量:审定企业的生产计划后确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1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材料的时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633300;传真:863338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审批事项受理单》;不予受理,当场退回。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药品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 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4日内移送局政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需现场检查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组织药品监督人员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检查和被查双方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根据申购数量、企业管理状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不定期作现场检查;首次申请,应进行现场检查)。

 3、在《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申请表》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安监处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药品安全监管处分管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如不同意,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长审定。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在《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将审核材料转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药品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由药品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送交局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同意办理《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的,药品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将写明理由的《受理审批事项办理运转单》(一份)送交局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会监督投诉电话0731-8633373

 

 

下载:附件:申请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需提交材料《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申请表》含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产品生产批次名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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