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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审批
许可对象:本省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许可依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许可费用: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7]157号《重新发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标准收费,一类放射性药品每证收取1000元,二类放射性药品每证收取1500元,三类放射性药品每证收取2000元;许可事项变更,需要现场验收的,收费标准同上
许可数量:符合《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材料时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三、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四、已获得省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或具备豁免条件;
五、符合《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关于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补充通知》(国食药监安函[2003]73号)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0731-8633300;传真:8633389
网址:www.hn-da.gov.cn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审批事项受理单》。
㈢、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㈠、岗位责任人:药品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4日内移送局政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需现场检查,发出现场检查通知,并组织药品监督人员对申请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于《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情况表》上;检查和被检查双方在《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情况表》上签字(申请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作现场检查;申请第一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视其情况决定作现场检查)。
3、申请核发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应由省环境保护局在《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核发第一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应提交由省环境保护局签署同意意见的《放射性药品豁免水平申请表》与《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4、根据以上审查、检查情况,在《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情况表》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药品安全监管处分管处长审核。
㈢、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审核
㈠、责任人:药品安全监管处分管处长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如不同意,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㈢、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㈠、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情况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许可,在《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情况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将审核材料转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㈢、时限:3个工作日
五、公告与送达
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药品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证的,由药品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送交局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同意办理《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由药品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将写明理由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送交局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交申请人。
3、公告行政审批结果。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㈢、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863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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