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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同品种中药制剂再次委托配制审批
许可对象:本省“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有效期届满前30天
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需现场检查的,20个工作日
不需现场检查的,13个工作日
(不含补充材料的时间)
许可条件:
一、依法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四、符合《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五、受托配制单位是本省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具有相应受托配制相应剂型的医疗机构或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所载明的生产范围剂型与受托配制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企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许可程序:
一、材料签收
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0731-88633300;传真:88633389)
网址:www.hn-fda.gov.cn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审批事项受理单》。
㈢、时限:当日,即时。
二、受理与审查
㈠、岗位责任人:药品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材料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5日内移送局政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需现场检查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组织药品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方和被查双方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药品安全监管处分管处长审核。
㈢、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审核
㈠、岗位责任人:药品安全监管处分管处长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如不同意,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㈢、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批
㈠、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将审核材料转药品安全监管处。
㈢、时限:2个工作日
五、公告与送达
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药品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由药品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制作《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一式三份)连同签署意见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一份)一并送交局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同意该中药制剂继续委托配制的,药品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将写明理由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份)送交局政务中心,由窗口工作人员交申请人。
3、公告行政审批结果。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㈢、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863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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