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部分违法广告宣传品种采取强制措施的通告 |
| 湘食药监市〔2010〕17号 |
| 2010-05-10 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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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4月份以来,我局发现部分企业在有关媒体发布广告时,存在擅自扩大产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产品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为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1条,《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35、36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吉林省长源药业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从即日起暂停对“羊藿三七片”等9个违法广告品种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并责令相关企业在原广告媒体和指定时间段刊登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我局将在更正启事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相关企业做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附件:《对违法广告品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品种名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