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7月份以来,我省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在有关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过程中,部分药品存在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相关企业从即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暂停销售“鹿胎胶囊”等4个违法药品广告品种。并在原广告媒体刊登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我局将在更正启事发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相关企业做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附件:《对违法药品广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品种名单》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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